一、方某滥伐林木、杨某非法收购
滥伐的林木、罗某玩忽职守案
案件基本情况
犯罪嫌疑人方某系贵州省安顺市西秀区东屯乡百盛果园个体户,杨某系安顺市西秀区双堡镇双堡村村民,罗某系安顺市西秀区东屯乡林业站站长。
2015年10月,方某在未办理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为扩大自己经营的农家乐规模,雇人将自己承包的百盛果园对面的林木砍伐,共计砍伐松树和杉树3153株,立木蓄积160.94立方米。2016年2月,西秀区双堡镇双堡村村民杨某明知方某的木材系滥伐的林木而予以收购,经鉴定,树种为松树和杉树共1569株,立木蓄积94.67立方米。同时,时任西秀区东屯乡林业站站长罗某未认真履行对辖区内森林资源的管理和保护职责,,也未对其进行收缴处理,导致方某在随后的三个月期间持续实施滥伐林木的行为,致使森林资源遭受严重破坏。
检察干警现场取证
检察机关工作情况
▐ (一)检察机关履行立案监督职责
2016年3月,,。2016年5月24日,,,。
▐ ( 二)督促行政执法机关责令行为人进行生态修复
2016年8月,,督促其责令方某和杨某开展补植复绿工作,随后方某和杨某共支付补植费用55500元,在案发地原址进行补植。
▐ (三)依法追究犯罪分子刑事责任
经检察机关起诉,,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两万元;,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一万元;认定罗某构成玩忽职守罪,对其免于刑事处罚。
典型意义
,发现林业部门未将非法收购滥伐林木的犯罪线索移送公安机关立案,遂及时依法监督行政机关移送,并以滥伐林木数量巨大、持续时间长的犯罪事实为切入点,,成功查办该案背后的渎职犯罪案件,还通过发出补植复绿检察建议,监督林业部门责令违法主体修复生态,实现惩罚犯罪和生态修复双赢的良好效果。
二、周某非法捕捞水产品案
案件基本情况
2017年6月9日,周某在贵州省三穗县邛水河“大坡脚”河段,采用电鱼机电鱼的方式非法电捕野生河鱼,被三穗县农业局渔政执法大队现场抓获,当场查获电鱼机1套,渔获物2.35公斤。
检察机关工作情况
▐ (一)依法打击非法捕捞水产品犯罪
2017年6月22日,,发现农业部门立案查处的周某以电鱼的方式在禁渔区、禁渔期非法捕捞的行为已涉嫌非法捕捞水产品罪,遂向三穗县农业局发出建议移送涉嫌犯罪案件函,建议该局依法将线索移送公安机关立案审查。公安机关经立案侦查,将该案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
▐ (二)教育引导行为人履行生态修复义务
经检察机关教育引导,周某表示自愿履行生态修复义务。在检察机关、公安机关、渔业执法部门的见证下,周某购买了300斤鱼苗(1.2万尾)到案发地增殖放流。
▐ (三)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
鉴于周某系初犯,认罪态度较好,且自愿履行了生态修复义务,该院依法对周某作出相对不起诉决定。
三、孟某某、张某甲、张某乙
非法占用农用地案
案件基本情况
2012年至2017年期间,孟某某、张某甲、张某乙在其开办的临时采砂场内,未经林业主管部门许可,进行毁林采砂行为,非法占用防护林面积6.44亩,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
检察机关工作情况
▐ ( 一)检察机关教育引导犯罪嫌疑人自愿履行生态修复义务
,该院召开听证会,听取了犯罪嫌疑人、案件侦查机关、林业部门的意见和建议,并积极进行释法说理,向犯罪嫌疑人宣讲保护、修复生态环境的重要意义。孟某某、张某甲、张某乙当场认罪、悔罪,表示自愿关停临时采砂场,并愿意承担复绿被毁矿山责任。
▐ (二)行政执法部门监督指导实施修复
在林业部门监督和提供指导技术下,孟某某、张某甲、张某乙实施了复绿矿山行为。
▐ (三)办案实现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
目前,矿山复绿工作已全部完成,而孟某某、张某甲、张某乙则因认罪、悔罪态度好,自愿停止破坏生态环境的违法行为,并积极修复生态环境,。
典型意义
,积极践行恢复性司法理念,使生态环境得到修复,实现了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