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月5日下午,。青浦区委常委、政法委书记赵明,、院长林晓镍,上海市东方绿舟党委书记杨昕出席,青浦区环保局、公安分局、规土局等环境资源保护职能部门相关负责人参加。会上,,展示了环境资源审判庭成立一周年来各项工作的靓丽答卷。
青浦区地处上海母亲河———黄浦江的上游,是上海重要的一处生态功能区。
2017年6月5日,,这也是上海市继崇明、金山之后成立的第三个专设的环资庭。
2017年6月至2018年4月,180件,其中刑事案件1件,民事案件22件,行政诉讼案件2件,行政非诉案件155件。在受理环境资源案件的过程中,总结了一些经验与做法,形成了独特的“青浦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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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绿色法槌敲响在淀山湖畔》
环境资源审判工作情况
为践行绿色发展理念,落实全面建设生态宜居的现代化新青浦发展战略,展示“绿色青浦,上善之城”城市新形象,更好地服务区域发展大局,。
环资庭自成立后,始终坚持以司法为民、公正司法为工作主线,以审判执行为第一要务,以加强环境资源审判为抓手,依法审理各类环境资源案件,通过创新行政非诉案件审查方式,支持、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政;通过加强与公安机关、检察机关、环保、绿化市容等部门联动机制建设,协作共建绿色屏障;通过开展全方位、多角度、深层次环境资源审判宣传活动,不断提高公众环保意识,努力为建设生态宜居新青浦提供优质高效的司法保障。
2017年6月至2018年4月,,结案161件,存案19件。(见图一)
受理的180件案件中,刑事案件1件,占0.55%;民事案件22件,占12.22%;行政诉讼案件2件,占1.11%;行政非诉案件155件,占86.11%。(见图二)
1.刑事案件
环资庭目前仅受理1件因非法捕杀野生鸟类而引发的非法狩猎刑事案件。该案是青浦区首例非法狩猎案件,也是环资庭成立后受理的第一个案件,,于2017年6月28日公开开庭审理,并当庭宣判。
2.民事案件
涉环资类民事案件主要集中在污染环境、破坏资源引发的侵权纠纷,其中,因公司锅炉油渗漏致使相邻葡萄园土壤污染引发的损害赔偿纠纷4件、因烧毁林木引发的损害赔偿纠纷1件、因河道血防整治工程致河道污染造成鱼塘内鱼苗死亡引发的损害赔偿纠纷1件。此外,因生态环境整治而引发的租赁合同纠纷等环资关联案件占有较大比例,共16件。(见图三)
3.行政诉讼案件
行政诉讼案件共受理2件,均为某机械厂拒不履行区环保局对其作出的责令停止生产决定,重固镇对其采取断水、断电措施,。
经开庭审理,,。
4.行政非诉案件
在受理的155件行政非诉案件中,有40件为行为义务类非诉案件,115件为罚款义务类行政非诉案件。(见图四)
从案发区域来看,案件分布在青浦各街镇,且青东地区远高于青西地区,其中白鹤镇39件,华新镇29件,香花桥街道20件,夏阳街道16件,工业园区12件,重固镇8件,朱家角镇7件,金泽镇7件,赵巷镇5件,盈浦街道5件,练塘镇4件,徐泾镇3件。(见图五)
1.案件类型相对集中,行政非诉案件占比较大
、民事和行政案件“三合一”归口审理模式,但从收案类型看,刑事案件、民事案件占比较小,且民事案件多为侵权案件。
行政非诉案件数量较大,占受理案件总数的88.89%,且均系被申请执行人因违反有关环境保护法律规定被区环保局行政处罚后拒不履行,亦未提出复议或诉讼,。
2.涉案因素繁杂,污染环境案件较多
在受理的180件案件中,环境污染案件159件,占受理案件总数的88%。破坏资源案件仅3件,不足受理案件总数的2%。
污染环境的违法行为主要表现为未进行环评、未配备环保配套设施或环保配套设施未经竣工验收、使用高污染燃料、直接将污染物排放到外部造成环境污染等。
另外,污染环境案件中,95%的案件中存在大气污染,75%的案件中存在水污染,60%的案件中存在噪音污染。
3.涉事对象多元,社会影响大
环境资源案件的涉事当事人主要是公司企业、个体工商户等经营性组织,在占比较大的行政非诉案件中,涉事对象则更加复杂、多元,不仅包括被申请人,还包括周边居民、企业员工。周边居民要求快速高效处理环境违法行为,关闭违法企业。但对于企业员工而言,关停企业意味着失去生活来源,自然不希望停产失业。
如何平衡保护环境、治理环境和促进社会经济发展两者间的利益关系,不仅在环境资源案件审理过程中需要关注,更需要在环境资源案件执行过程中加以重视。
4.人户分离严重,逃避处罚多发
人户分离是指公民经常居住地与常住户口登记地不一致、企业实际经营地与注册登记地不一致。155件行政非诉案件中有78家涉案企业存在人户分离情况,占50.32%。
说明在企业的社会管理中,近一半企业的生产经营情况、税务等均处于“失控”状态,易产生流动生产、持续污染的问题,即企业一旦在一地受到处罚,便另选他地经营以逃避处罚,继续低成本生产经营,持续污染环境。
5.区域整治力度加大,案件先升后降
随着青浦区“五违四必”专项环境综合整治工作的全面开展,2017年6-12月,,平均每月受理近18件。罚款义务类非诉案件中,有74家企业存在厂房已拆除或厂房空置待拆的情况,占64.43%。
随着涉“五违四必”问题的基本解决,2018年1-4月,,且正在逐月减少。
6.案件事实查明难,审理难度大
由于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具有侵害方式的复合性,侵害过程的复杂性、侵害后果的隐蔽性和长期性,无论是环境损害的鉴定评估、自然资源与环境要素的生态功能和价值的经济评价,还是环境污染行为与环境损害后果之间因果关系的认定都具有极强的专业性。
因此,环境资源案件的审理对环资庭的法官提出了更高的要求,既要能够以法律知识分析法律关系及法律责任,又要能够在跨专业复杂的知识事实面前厘清因果关系。
一年以来,、注重预防、修复为主、公众参与的原则,严格公正司法,全面发挥环境资源审判职能作用。主要采取了以下措施:
1.全面依法履职,着力提升环境资源审判质效
对于环境资源案件,、民商事、行政案件集中管辖、集中审理的“三审合一”审理模式,统筹适用刑事、民事、行政责任,充分发挥环境资源专门审判庭在保护生态环境方面的独特优势,确保环境资源案件司法标准的统一,实现现有司法资源的最大程度整合,提高司法效率。
除了在审理模式方面有别于传统案件外,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始终将“保护优先、注重预防、修复为主、公众参与”的现代环境司法理念贯穿其中。
2.注重纠纷实质化解,妥善审理环境资源民事案件
环境资源纠纷多涉民生问题,如简单判决往往案结事难了。对于此类案件,,妥善审理该类案件的同时促进社会和谐稳定。
如在农户诉某公司因葡萄园土壤受污染引发的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案件中,种植葡萄树的农户认为被告公司因施工不慎导致锅炉油渗漏至葡萄园,造成园内大面积油污污染,致使葡萄树枯死、枯萎减产、葡萄烂坏及质量下降等严重损失,双方就赔偿事宜争执不下。
,综合考虑农户实际受损情况,积极做双方当事人的调解工作,最终在法官主持下,双方达成调解协议,既保护了生态环境,又维护了原告的合法权益。
3.创新行政非诉案件审查方式,支持并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政
为有效保护环境资源,切实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依法支持并监督环保职能部门依法行政,、重点案件,采取“一抓三推”方式,即在做好书面审查的基础上,以实地复核为抓手,通过实地走访、法官面对面释法、以案说法等形式全面提升行为义务类环保非诉案件审查质效。
一是通过实地走访对被申请执行人的生产经营实际情况、破坏环境资源情况及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原因进行详细了解,力推精准审查;
二是通过法官面对面向被申请执行人讲解相关法律法规、破坏环境资源的危害性及相应法律责任,力推被申请执行人履行处罚的自觉性;
三是通过以案说法对被申请执行人进行环境资源法治教育,力推生产经营者环保责任意识不断提高。
4.加强环境资源普法宣传,提高公众环境资源保护意识
,充分发挥能动司法作用,持续加强环境普法宣传力度,提高全民参与环境资源保护意识。
一是召开环境资源审判庭成立仪式暨新闻通气会,向新闻媒体和社会公众发布《关于充分发挥审判职能作用为推动青浦区一体化的生态文明体系建设提供司法服务和保障的意见》《2011-2016污染环境罪案件审判白皮书》及《2013-2016涉环保类非诉执行案件白皮书》。
旨在对近年来青浦区污染环境罪审判和环保非诉执行情况进行分析总结,并提出相应的对策建议,为后续打击环境违法行为、推进绿色青浦建设提供司法审判和执行保障。
二是努力贯彻落实“预防为主”的现代环境司法理念,线上线下联动以案释法,如刑事案件判决后,针对诸多村民不清楚捕杀麻雀等野生鸟类系违法犯罪行为的情况,。同时在微信公众号上推送多篇相关法宣文章,取得较好的效果。
三是加大环境资源案件司法公开力度,提高公众环境保护意识,如在葡萄园污染赔偿案件中,,一方面增强司法透明度,提升司法公信力,维护司法公正,另一方面以案说法,。
5.建立环境资源司法执法联动机制,凝聚绿色青浦建设合力
经过认真筹备,借助青浦区“行刑衔接”平台,2017年9月22日,、生态办、公安分局、、环保局、水务局、规土局、绿化市容局、农业委员会、城管执法局等环境资源保护职能部门签署了《关于加强上海市青浦区环境资源司法执法联动机制建设备忘录》。
该备忘录从设立环境资源司法执法联络站、组建环境资源司法执法联络员队伍、建立环境资源司法执法联席会议制度、建立环境资源纠纷案件联合化解机制、建立环境资源违法犯罪重大案件联动办理机制五个方面加强环境资源司法执法联动机制建设,标志着青浦区环境资源保护从单兵作战向协作联动迈进。
6.加强环境资源法学理论研究,提升环境资源司法能力
环境资源案件审理难度大,法官既要遵循恢复性司法理念,还要创新裁判方式,积极探索包括行为罚、生态修复责任、替代恢复补偿等在内的刑事制裁、民事赔偿、生态补偿有机衔接的环境损害责任方式。环境资源法学理论研究的深入开展能够为环境资源审判工作提供强有力的智力支持,促进环境资源审判事业的发展。
为此,与上海政法学院联合设立的“长三角环境资源司法研究基地”于2018年6月1日正式挂牌。
两院将通过召开学术研讨会议、创办环境资源司法研究专刊、选任环境资源审判法官为学生授课、选聘环境法学专业教师担任人民陪审员或特邀调解员等形式开展“两院合作”,加强环境资源审判理论研究,培养环境资源审判专业人才。
7.推进太湖流域环境资源司法协作,共促太湖流域生态文明建设
太湖流域横跨江浙沪两省一市,其生态环境的保护需三地通力合作。
为进一步加大对太湖流域生态环境资源的司法保护力度,加强太湖流域司法协作,形成司法保护合力,促进太湖流域生态文明建设。
于6月1日举行长三角太湖流域环境资源司法保护论坛,围绕太湖流域环境资源司法保护协作机制的构建、湖长制司法服务保障机制的构建、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行政与司法对接机制的构建等议题进行专题研讨,并与常州中院、无锡中院、嘉兴中院、湖州中院、、《太湖流域环境资源司法保护协作备忘录》。为构筑太湖流域环境资源司法保护协作机制奠定理论及制度基础。
1.当事人环保意识淡薄,需加强法治宣传教育
涉案当事人缺乏环境保护意识,特别是涉案企业,多数不了解相关环保法律法规以及办理环境保护手续的必要性,以致很多企业在相应生产项目未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环保设施未经有关部门验收的情况下便开始相关生产线的建设。且大多数涉案企业对违规生产经营可能造成的环境影响没有全面、直观的认识。
对于一些中小型企业来说,保护环境就是提高生产成本、降低自身竞争力,更有甚者认为重工业企业占有较多资源、盈利较大,保护环境的重责应由重工业为主的企业而非普通中小型企业来承担。正是企业错误的环保理念导致违规生产经营频繁发生,生产带来的环境污染屡禁不止。
对此,应加强法治宣传教育。
、环保局、、,一方面拓宽宣传形式,利用报刊、电视、互联网、新媒体等多种途径,对环境资源类的法律知识进行法治宣传。同时,适时选取涉环境资源的行政、、新闻报道等多角度、全方位的宣传。
另一方面拓展宣传覆盖面,不仅要进社区、进学校,更要进企业,进有产生污染可能性的企业区域,把反面教育与正面教育、全面教育与个别教育、法治教育与日常行为规范达标考核结合起来,增强相关人员的法律意识,引导全社会从法律方面增强“金山银山就是绿水青山”的共识。
2.企业环境责任缺失,需强化企业责任
企业作为利用环境资源进行盈利生产的主体,需要承担起应负的环境责任。虽然国家层面先后出台并修改多项法律、法规及规章制度,,一直存在的根本问题尚未得到解决——企业违法成本小于环保成本,也就是说,对很多产生污染的企业来说,其生产行为即使是被依法处罚,但其承担的法律后果与对环境造成的污染和破坏是不对等的。虽然法律规定“谁污染,谁治理”,但仍有大量的企业履行不了这个责任。
对此,应强化企业责任。企业作为社会经济实体,除了优化资源配置、创造经济价值外,还应负担起一定的社会责任,促进企业的可持续发展和社会的新时代发展。
企业在新建或新增生产项目时应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进行环评、配套相应环保设施并进行环保验收,遵守“三同时”规定开展生产经营活动。
企业要实现自身的创新发展,应推行清洁生产、采取资源替代、节约使用资源等措施,降低企业消耗,实现资源利用最大化的同时,减少有害物质的排放。除了企业的提升改进,还应注重与企业周边辖区单位的合作,共建环保设施,有效推进环境保护工作,维护自身及辖区居民生态环境权益。
3.,可探索实施“禁止令”制度
环境案件,特别是环保类行政非诉案件中,环境保护部门依法查处污染环境、破坏生态资源案件,作出责令停止环境违法行为通知或行政处罚决定后,相关污染行为人或企业拒不履行,继续生产经营,持续产生污染,,而在这一段时期,相关污染行为人或企业如同在“真空期”,仍持续污染外部环境。
对此,可探索实施“禁止令”制度。在环境案件立案之后审结之前,基于诉讼个体(包括个人、社会团体、行政机关等)的申请,有确切证据表明被诉环境污染行为正在对环境造成持续性损害或无法弥补的后果,,以避免污染进一步扩大。该“禁止令”裁定一经作出应立即送达双方当事人,并在污染行为发生地张贴。该制度的探索实施,将对快速制止环境污染行为、防止损害后果进一步扩大、保护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具有积极意义。
4月8日,上海市委书记李强在青浦区调研时提出,青浦要“努力把生态优势转化为发展优势,把生态环境转化为宜居环境,持续用力做好生态建设、特色产业、三篇大文章”。
为了更好地服务“绿色青浦,上善之城”建设。将继续以现代环境司法理念指导审判实践,在加强环境资源案件审判的同时,不断拓展审判职能,统筹适用刑事、民事、行政责任,形成从惩治到修复、从事后打击到事前预防的全方位的环境资源保护“立体防护网”,为青浦区生态文明建设提供强有力的司法保障。
1.探索推行“裁执分离”模式
对责令生态修复、停产停业、关闭等行为,,政府组织实施”的裁执分离模式。研究制定裁执分离具体操作流程、所需材料等,并选取典型案例先行先试,认真研判每一步,不断完善“裁执分离”模式。
2.加强环境行政公益诉讼研究
2017年6月新修订的《行政诉讼法》第二十五条确立了我国环境行政公益诉讼制度,。鉴于环境权益自身的公益属性,环境行政公益诉讼制度必将对生态环境保护发挥着重要作用。将认真组织学习环境行政公益诉讼制度及最高院发布的环境行政公益诉讼案例,。
3.健全环境资源司法执法联动机制
在原有的环境资源司法执法联动平台基础上,不断完善联动机制,进一步细化联动实施意见,丰富联席会议内容。同时,扩充联络员队伍,考虑将乡镇一级生态环境执法人员也纳入联络员队伍,实现区域联动全覆盖。
4.设立淀山湖生态修复基地
环境资源案件审理的核心功能在于生态环境修复,然而现实中大量破坏环境资源案件存在无法修复或无法原地修复,需异地修复或替代修复等。为加大淀山湖生态环境保护力度,确保环境资源行政执法与司法审判的可执行性,拟与联络站各成员单位在淀山湖畔设立“淀山湖生态修复基地”。
一方面,对发生在基地内破坏环境资源的违法犯罪行为予以严厉打击;另一方面,对于破坏的生态环境无法修复或无法原地修复的,可以责令或判令行为人至生态修复基地内进行补绿、放生等替代修复,对于无力承担修复费用的行为人可责令其在基地内从事环境保护公益活动。这样既能确保行政命令、司法审判得到有效执行,达到惩戒和教育的双重目的,又能进一步优化淀山湖生态环境。
5.建立环境资源法治宣传教育基地
预防是最有效的保护,而宣传教育是最好的预防。
将充分利用上海市青少年野外活动营地——东方绿舟的天然优势,与东方绿舟筹划设立环境资源法治宣传教育基地,立足青浦,放眼全市,甚至全国,不断扩大宣传教育的辐射面。该基地拟设于国防园内,分设三个区域——环境资源法治环廊、环境资源巡回审判法庭、环境资源法治大讲坛,使青少年在课外实践活动中,寓教于乐,不断学习环境保护法律知识,增强环境保护意识。
结 语
伟大的时代成就伟大的梦想。生态文明建设是中华民族永续发展的千年大计,环境资源审判功在当代、利在千秋。、牢记使命,全力履行好新时代赋予环境资源审判工作者的神圣职责,争做生态文明建设中的奋进者、搏击者,为绿色青浦的建设奋勇拼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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