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月22日,大雨初停,一群人驾车来到官仓镇红旗村河流边,只见来人从三轮车里接下一桶又一桶的鱼苗往河里投放,周边群众议论纷纷:别人都是从河里捞,居然有人往河里倒,这些人是怎么了?
在同行检察官的解释下,围观群众纷纷对检察机关竖起大拇指,指导放养工作的农牧工作人员对检察机关也赞不绝口。
据了解,3月23日下午15时许,唐某邀约白某携带电击打鱼机驾车来到桐梓县官仓镇红旗村郭家湾,二人无视红旗村公告栏中关于3月1日零时至6月30日24时属于禁渔期的通告,进入该村河流通过电击方式捕鱼,电网“吱吱”发声,鱼儿不断翻白上浮,唐某背着打鱼机在河中“高唱凯歌”,白某则在河堤上提着塑料桶收获“战果”,两人正洋洋自得一路前行时,被闻讯赶到的公安民警当场查获。经称量,唐某、白某非法捕捞的水产品共计1.615千克。
本案移送审查起诉后,公诉检察官经审查后认为唐某、白某在禁渔期使用禁用工具捕捞水产品,根据法律规定已构成非法捕捞水产品罪,本案社会危害性虽然不大,但本案的处理对于正确引导附近居民的捕捞行为,有效遏制非法捕捞,保护县域河流生态坏境有重要作用。
有鉴于此,在唐某、白某认罪、悔罪的基础上,公诉检察官责令唐某、白某对被其破坏的河流鱼类予以恢复,唐某、白某表示愿意购买鱼苗进行补养。在公诉检察官的督促协调下,唐某、白某购买了价值6000元的鱼苗来到官仓镇红旗村,于是有了文章开篇的一幕。
5月23日,综合全案情节及唐某、白某到案后的悔罪表现,公诉机关对二人作出不起诉决定。
来源:桐梓微检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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