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益诉讼
5月29日,,由罗沛院长担任审判长并与副院长王庆生、专职委员邓雪蓉以及人民陪审员组成七人合议庭,、收购、杀害、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暨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件。、副检察长吴新宇、季土元等以公诉人暨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起诉人的身份出庭参加诉讼。同时,、及当地群众全程旁听庭审,取得较好的效果。
基本案情
庭审现场,三被告人当庭认罪悔罪,并向法庭提交公开道歉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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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决结果
,被告人王某、兰某、翁某的行为均已构成犯罪,分别以非法收购、杀害、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非法猎捕、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非法收购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对三被告人判处,缓刑一年至拘役二个月,缓刑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五百元至一千元不等的刑罚。同时,支持公益诉讼起诉人的诉讼请求。被告人王某、兰某共同赔偿1只白鹇、3只果子狸的整体价值共计8600元,被告人翁某就其中的6200元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同时由三被告人共同公开赔礼道歉。
庭审结束后,,通报2015年以来我院办理涉环境资源刑事案件的基本情况,回答记者提问,并发布典型案例。发布会结束后,我院干警向群众发放普法宣传册,引导群众观看宣传展板。
典型案例
非法收购榧树获刑
2013年11月,被告人董某在没有经过林业主管部门批准并办理相关手续的情况下,从他人处收购榧树12株;2013年11月底,董某伙同他人从刘某处收购榧树15株(其中董某13株);2013年12月初,董某又从他人处收购榧树6株。后董某将收购的榧树全部移种。经鉴定,遗留榧树的种属为野生榧树,共计31株(平均地径为9.5cm。其中成活7株,已死亡24株)。
,被告人董某在没有经过林业主管部门批准并办理相关手续的情况下,违反国家野生植物保护管理规定,非法收购国家二级保护野生植物,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非法收购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根据犯罪事实、情节、性质,,并处罚金人民币八千元。
禁渔期电鱼被判刑
2014年5月16日10时30分许,被告人方某携带事先准备好的电鱼工具,在禁渔期内到我市某河道内,利用电鱼工具捕捞水产品。11时10分许,龙泉市渔业局工作人员开展执法检查时将被告人方某当场抓获,并缴获升压器、电网、电枪、电瓶等作案工具及捕捞的0.5斤渔获物。2016年5月30日,被告人方某花费人民币1000元购买了50斤瓯江彩鲤(鱼苗)放生。
:被告人方某违反保护水产资源法规,在禁渔期使用禁用的工具捕捞水产品,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非法捕捞水产品罪。根据犯罪事实、情节、性质,依法对方某判处罚金人民币二千五百元。
非法捕捉野生画眉鸟获刑
2015年4月,被告人候某在未办理狩猎证的情况下,用网制捕鸟工具捕捉到野生画眉鸟51只,并将其中的18只出售,另外33只存放在其出租房内,。经鉴定,被扣押的鸟类活体33只均为野生的画眉鸟(后被放生),系浙江省一般保护陆生野生动物。
,被告人候某在未办理狩猎证的情况下,违反狩猎法规,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进行狩猎,破坏野生动物资源,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非法狩猎罪。根据犯罪事实、情节、性质,依法对候某判处拘役三个月。
本期小编:丁海芳 黄方方 审稿:季诗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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