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巡回法庭进畲乡 丽水首例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件开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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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益诉讼



5月29日,,由罗沛院长担任审判长并与副院长王庆生专职委员邓雪蓉以及人民陪审员组成七人合议庭,、收购、杀害、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暨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件。、副检察长吴新宇、季土元等以公诉人暨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起诉人的身份出庭参加诉讼。同时,、及当地群众全程旁听庭审,取得较好的效果。


 庭审现场

基本案情


       2017年11月13日,被告人兰某将其猎捕到的白鹇1只、果子狸3只分别以140元、600元的价格出售给被告人王某。之后,王某以270元、400元的价格将白鹇1只、果子狸1只出售给被告人翁某。翁某拿到王某宰杀的白鹇后带回家中烹煮食用。
        经鉴定,白鹇属于国家二级重点保护动物。果子狸被列入2000年8月1日国家林业局发布的《国家保护的有益的或者重要经济、科学研究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名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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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诉人暨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起诉人认为,三被告人的行为破坏了国家野生动物资源,造成国家资源损失,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除应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外,还应承担相应的生态损害民事赔偿责任,并在《今日龙泉》报上刊登道歉信。对此,专家证人出庭说明了猎杀国家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对生态环境所造成的损害及相应的民事赔偿计算标准。

(图为专家证人出庭)




庭审现场,三被告人当庭认罪悔罪,并向法庭提交公开道歉信

(向上滑动查看内容)


判决结果

,被告人王某、兰某、翁某的行为均已构成犯罪,分别以非法收购、杀害、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非法猎捕、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非法收购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对三被告人判处,缓刑一年拘役二个月,缓刑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五百元至一千元不等的刑罚。同时,支持公益诉讼起诉人的诉讼请求。被告人王某、兰某共同赔偿1只白鹇、3只果子狸的整体价值共计8600元,被告人翁某就其中的6200元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同时由三被告人共同公开赔礼道歉。

新闻发布会重磅来袭

庭审结束后,,通报2015年以来我院办理涉环境资源刑事案件的基本情况,回答记者提问,并发布典型案例。发布会结束后,我院干警向群众发放普法宣传册,引导群众观看宣传展板

典型案例

非法收购榧树获刑

2013年11月,被告人董某在没有经过林业主管部门批准并办理相关手续的情况下,从他人处收购榧树12株;2013年11月底,董某伙同他人从刘某处收购榧树15株(其中董某13株);2013年12月初,董某又从他人处收购榧树6株。后董某将收购的榧树全部移种。经鉴定,遗留榧树的种属为野生榧树,共计31株(平均地径为9.5cm。其中成活7株,已死亡24株)。

,被告人董某在没有经过林业主管部门批准并办理相关手续的情况下,违反国家野生植物保护管理规定,非法收购国家二级保护野生植物,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非法收购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根据犯罪事实、情节、性质,,并处罚金人民币八千元。

禁渔期电鱼被判刑

2014年5月16日10时30分许,被告人方某携带事先准备好的电鱼工具,在禁渔期内到我市某河道内,利用电鱼工具捕捞水产品。11时10分许,龙泉市渔业局工作人员开展执法检查时将被告人方某当场抓获,并缴获升压器、电网、电枪、电瓶等作案工具及捕捞的0.5斤渔获物。2016年5月30日,被告人方某花费人民币1000元购买了50斤瓯江彩鲤(鱼苗)放生。

:被告人方某违反保护水产资源法规,在禁渔期使用禁用的工具捕捞水产品,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非法捕捞水产品罪。根据犯罪事实、情节、性质,依法对方某判处罚金人民币二千五百元。

非法捕捉野生画眉鸟获刑

2015年4月,被告人候某在未办理狩猎证的情况下,用网制捕鸟工具捕捉到野生画眉鸟51只,并将其中的18只出售,另外33只存放在其出租房内,。经鉴定,被扣押的鸟类活体33只均为野生的画眉鸟(后被放生),系浙江省一般保护陆生野生动物。

,被告人候某在未办理狩猎证的情况下,违反狩猎法规,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进行狩猎,破坏野生动物资源,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非法狩猎罪。根据犯罪事实、情节、性质,依法对候某判处拘役三个月。


 本期小编:丁海芳 黄方方    审稿:季诗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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