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水产养殖基地交流组

在微信群乱讲话也会被起诉!看看怎么判? (第728期)

只看楼主 收藏 回复
  • - -
楼主

用生产第一线的水产养殖体会

助推渔业发展提振产业效益

因公事在微信群里发泄不满

在他人劝解后又发出

“有些人躺着说话不腰疼……品行连×都不如”

被判在微信群里道歉!

微信群里回信息

“品行连×都不如”

杨某与李某都是女性,曾同为陕西西安某文化传媒公司股东,杨某还兼任该公司总经理秘书。两人共同加入了群名为“××文化项目股东群”,该群系公司为该文化项目所建,成员主要由当地文化传媒行业经理人及该项目投资人组成。

2017年11月

李某因公事在群内发泄不满

并用恶劣语言针对公司总经理何某(男性)

杨某作为何某秘书

见状后对李某进行劝解

并在群里发出一条

“做人,少记仇,多记好”的链接

随后,

李某在群内发出

“有的人躺着说话不腰疼,

拿着别人的钱花着,

说些冠冕堂皇的话,

同吃一口饭,同睡一张床,

说话同口气,品行连×都不如……”

李某没想到,杨某以李某在微信群内公开诽谤侵害其名誉权为由,,要求李某在微信群内公开道歉、消除影响,恢复其名誉,并要求李某赔偿其精神损害抚慰金1万元。

虽未指明对象

但可认定造成不良影响

近日,。庭审中,李某辩称其并未指名道姓针对原告杨某,杨某纯属小题大做,对号入座。

李某在微信群所发布的言论虽未直接指明对象,但结合信息发出时间段,回应内容及聊天对话人,可以认定李某的言语系针对原告杨某。

李某针对杨某的言语具有侮辱诽谤性质,该微信群内有近50余名成员,且均为杨某、李某同行业的经理人及熟人,具有特定性,李某的言语具有公开性,一定范围内对杨某的名誉造成不良影响,一定程度上降低了杨某的社会评价,李某的行为构成侵权。

被告李某在“××文化项目股东群”公开向原告杨某赔礼道歉。

另外,考虑到微信群的受众范围有限,不如微博或网络论坛受众面宽泛,对于原告杨某主张精神损失抚慰金部分酌情予以支持100元。

宣判后,原、被告均未上诉。

法官释法:公共空间口无遮拦要担责

办案法官方圆说,《民法通则》第一百零一条规定:“公民、法人享有名誉权,公民的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禁止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公民、法人的名誉”。《侵权责任法》第三十六条规定:“网络用户,网络服务提供者利用网络侵害他人民事权益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承担侵权责任的方式有哪些呢?《侵权责任法》第十五条规定“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有: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返还财产、恢复原状、赔偿损失、赔礼道歉、消除影响、恢复名誉,以上方式可以单独适用,也可合并适用”。

,无论在现实社会或者网络世界,针对他人或特定群体发布不当言论,如果僭越法律红线,符合名誉侵权构成要件,将会涉嫌违法。”方圆说,本案中,李某为自己的口无遮拦付出了代价,不但要向杨某公开赔礼道歉丢了面子,还要付出金钱损失,可谓得不偿失。

并不是在网络上就能口无遮拦

(文章来源:华商报)

更多信息请登录点击网站http://www.yc6318.cn/,了解更多哦~~~


永川水花大量供应:家鱼及各种鱼类水花和鱼苗!

重庆“永川水花“二〇一八年水花(鱼苗)鱼种及品种供应和价格预告
重庆永川水花渔业会社欢迎您的光临!

本号关注方法:搜索微信公众帐号:ycsh6318 或点击长按下面图中本号的二维码并识别予以关注!将为你精诚服务!重庆"永川水花"欢迎您的光临!

 
本号不跟风"标题党",专注水产养殖适(实)用技术为主题宣扬,文章严谨求是,又力求通俗易懂。欢迎提出你的宝贵意见!欢迎你的投稿!欢迎转载(请其他公众号尊重原创或者文章首发的辛劳!署名"水花鱼"或留言申请白名单授权转载)转发和分享到你的朋友圈!
养鱼人要进水产微信群或QQ群的请加微信号yc6318或QQ号469764481并注明"进群(微信或QQ群)"即可。

本"水花鱼"号属公益性非盈利公众号,部分内容源自于网络,有时不知也未署名来源也没能与原作者或来源媒体联系,如发现有侵害您的利益或有不当,请及时联系我们或予删除。联系方式:文末留言或联系微信号yc6318,即可!

因微信公众号文章一经发布,只能修改五个字但不能对文字遗漏或错误是无法补充和更正的,凡本号文章有遗误的请提出指正,同时,也请点击左下角"阅读原文"即可阅读到正确文本内容。


举报 | 1楼 回复

友情链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