咱们都知道,在规定的禁渔区和禁渔期内,禁止非法捕鱼。可有的人受利益驱使,偏偏要去从事非法捕捞,近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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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刘某因在禁渔期内非法使用“导陷式建网陷阱”在阿蓬江流域捕捞水产品,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非法捕捞水产品罪,。在案件的审理过程中,刘某等四名被告人对自己非法捕捞的行为及时反省,筹资8000元购买鱼苗,投放到三岔河水域,对自身违法行为进行“补过”,修复受损生态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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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刘某等四人均是违反国家水产资源法规。在案件的审理过程之中,案件的承办人组织四名被告人自筹资金购买鱼苗用于增殖放流,修复生态,其目的,一是向公众传导执法机关对环境保护的力度在进一步增强,其二,教育和引导广大人民群众,进一步增强环境保护的法律意识。
加强环境资源审判,推动生态文明建设,是对环境资源司法的要求,我国还建立了环境资源专门审判制度。近年来,、民事、行政案件,切实维护公众环境资源权益,为建设山清水秀、生态宜居之地,提供了坚实有力的司法保障。
据了解,从2017年起,禁渔期调整为每年3月1日零时至6月30日24时。在规定的禁渔区和禁渔期内,除了禁止所有捕捞作业,还禁止扎巢采卵、挖砂采石,禁止销售在禁渔区或禁渔期捕获的天然水域渔获物。
区农委执法大队大队长 孙军:
在禁渔期内,禁止一切非法捕捞行为,对非法捕捞行为者,我们发现一起查处一起,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主办单位:黔江区广播电视台
总编:曾垂航
编审:王 勇
责编:黄永芳
编辑:邬菊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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