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黔江4男子禁渔期捕捞被"追责" 今年自筹8000元购鱼苗"放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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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保护水产资源,,不得在禁渔区和禁渔期进行捕捞,不得使用禁用的渔具、捕捞方法,如炸鱼、毒鱼、电鱼等等。而有些人受利益驱使,却视国家法律法规于不顾,非法捕捞。,下面让我们跟随镜头一起去看一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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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近日,,被告人刘某在禁渔期、禁渔区,捕捞水产品,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非法捕捞水产品罪,。在案件的审理过程中,刘某等被告人对自己非法捕捞的行为及时反省,筹资8000元购买鱼苗,于今年清明节前投放到黔江区三岔河水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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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加强环境资源审判,推动生态文明建设。是对环境资源司法的新期待、新要求,建立了环境资源专门审判制度。近年来,、民事、行政案件,切实维护公众环境资源权益,为建设山清水秀、环境优美、生态宜居的美丽黔江,提供了坚实有力的司法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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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从2017年起,禁渔期调整为每年3月1日零时至6月30日24时。在规定的禁渔区和禁渔期内,除了禁止所有捕捞作业,禁止扎巢采卵、挖沙采石,还禁止销售在禁渔区或禁渔期捕获的天然水域渔获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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