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介绍,2017年,福州市海洋与渔业局连续3次查获康某指使所属船只在闽江口海域进行无证采挖海砂作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破坏性采矿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二年内曾因非法采矿受过两次以上行政处罚,又实施非法采矿行为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四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情节严重”,可作为刑事犯罪追究刑事责任。为此,福州市海洋与渔业局将该案移交福建海警第一支队侦办。立案后,福建海警第一支队派遣执法骨干侦办,说服康某于今年4月18日投案自首,。
诉讼期间,福建海警第一支队、,修复被采砂海域的生态环境。庭审结束后,、福州市海洋与渔业局等部门人员来到闽江江畔,将康某出资5万元购置的3万多尾白鲫鱼鱼苗放进闽江,改善生态环境。
编辑:福建环境微信工作小组
来源:法制日报
感谢您的阅读,
喜欢就点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