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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名非法捕捞者购买90万尾鱼苗增殖放流,海洋生态修复补偿机制起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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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天上午,在舟山市普陀区人民检察院工作人员的陪同下,2名非法捕捞水产品案件当事人把价值16万余元的90万尾黑鲷鱼苗放流至普陀山莲花洋附近海域。

这是舟山首次把“海洋生态修复补偿机制”引入到办案过程中,在依法惩治犯罪同时,引导当事人通过增殖放流,修复被破坏的海洋资源和生态环境。

20174月下旬,舟山渔民沈某采用国家禁用渔具非法捕捞虾籽近2万斤;今年4月,舟山渔民郑某同样采用国家禁用渔具非法捕捞虾籽近10万斤。


这两个案子先后被移送到普陀区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在办案过程中,检察人员引导沈某、郑某,对受损的海洋资源进行生态修复。2名非法捕捞水产品案件当事人深刻认识了自己行为的错误,表示愿意购买鱼苗,用增殖放流的方式进行海洋生态修复。

根据浙江省海洋水产研究所专家出具的专业意见,沈某、郑某一共缴纳了16万余元的生态修复补偿金,并约定在6月初统一采购鱼苗,实施增殖放流。之后,普陀区人民检察院对沈某、郑某作出不起诉决定。

 

“6月8日是第10个世界海洋日。我们组织开展增殖放流活动,让案件当事人直接参与到增殖放流,更加直观、深入地使其了解到自己行为对海洋生态环境的损害,同时唤醒更多群众保护海洋生态环境的意识,共同守护海洋生态。”普陀区人民检察院海洋检察部负责人胡胜说。


在今天的增殖放流活动中,普陀区人民检察院、普陀区海洋与渔业局共同成立的“全省首个海洋公益保护增殖放流海上流动基地”正式启用。

 

这个海上流动基地的建立,强化了刑事司法和行政执法的“两法衔接”机制,有利于检察机关通过整合信息、提前介入、引导取证等方式,强化对破坏海洋渔业资源犯罪的打击力度。同时,依托这个海上流动基地,通过海上联合巡查的方式,加强对普陀海域、海岛,特别是国家级海洋特别保护区内的检察监督,加强海洋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提高海洋行政执法法律监督力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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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浙江之声记者周珈伊 通讯员陈英 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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