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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捕捞触刑律 投放鱼苗获轻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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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该案受到安康电视台、安康广播台等媒体以及社会舆论的关注。


案情回顾


2017年5月,紫阳县某村村民朱某某购买了充电电瓶、增压器等电鱼工具,在其居住地的附近河道内电击捕鱼,被当地派出所民警当场抓获。,违反保护水产资源法规,在禁渔区、禁渔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捕捞水产品,情节严重的,、拘役、管制或者罚金。2017年3月,紫阳县水利局、,规定每年的3月1日至6月30日为禁渔期,全县所有天然水域为禁渔区,严厉打击电鱼、毒鱼、炸鱼等违法捕捞行为。朱某某在禁渔期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捕鱼,其行为依法构成非法捕捞水产品罪。



    ,办案检察官不仅向朱某某告知了法律规定,还向他讲解了电鱼对环境的危害性。电鱼不仅会将水中鱼类不分种类大小直接电击致死,而且会破坏鱼类的繁殖能力,导致水中贝类、藻类、浮游生物的死亡。同时,电鱼工具存在安全隐患,可能导致电鱼人员伤亡。经过检察官耐心、细致的法制教育,朱某某最终认识到自己的错误。在审理期间,朱某某于2018年5月17日在司法机关及渔政部门的见证下将其主动购买的16800尾鱼苗投放到汉江水域。鉴于朱某某真诚悔罪,在审判前主动购买鱼苗投放到汉江,积极修复遭受破坏的生态环境,,。



     

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自受理安康全市环境资源类审查起诉案件以来,积极发挥检察职能,在办案工作中主动探索融入生态环境修复补偿机制,按照“谁破坏,谁修复”的原则,积极督促当事人修复被破坏的生态环境,切实为安康市加快建设西北生态经济强市提供有力的司法保障。



文字:刘颖        编辑:沈灵君         封面图片来源于网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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