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组织领导
该项目工作主体为万州区农委、万州区财政局,共同成立万州区渔业保险试点工作组,区农委分管领导任组长,区财政局分管领导任副组长,区农委农经科、财政局农业科、区水产研究所、区农业执法局、两家中标承保机构为成员单位。工作组负责该项目的组织、宣传、监督等工作,下设办公室在区农委农经科。
二、保险对象
参保对象为持有养殖证或与农户、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签订土地流转合同的专用渔塘渔业养殖业主。
专用渔塘是与农业灌溉等农用塘相区别,以渔业养殖为唯一功能的淡水鱼养殖池塘,常指饲养草鱼、花白鲢、鲤鱼、鲫鱼等。
三、保险标的
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专用鱼塘养殖的水产可作为本保险合同的保险标的(以下统称“保险水产”),投保人应将符合下述条件的专用鱼塘全部投保,不得选择投保:
(一)投保的水产品种必须在当地饲养1年以上(含);
(二)养殖场所在当地洪水水位线以上的非蓄洪、行洪区,养殖水源方便,水质良好,水量充足,集中成片养殖;
(三)养殖设施配套完善:按标准配增氧设备、进排水、电
力设施完善、配有备用电源;
(四)专用鱼塘管理规范,生产记录、用药记录和销售记录“三项”记录完整、真实。
四、保险责任
在保险期间内,由于下列原因直接造成保险水产在保险单约定的养殖地点内死亡或损失,且死亡率超过起赔线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
(一)疾病;
(二)暴雨、洪水、泥石流、山体滑坡造成鱼塘漫堤或垮塌致鱼逃跑和鱼死亡;旱灾造成缺氧或缺水导致鱼死亡。
五、保险期限
本保险责任期限为一年,以保险单载明的起讫时间为准。
六、保险金额、保险费和保费
渔业物化成本包括:鱼(种)苗、鱼药、饲料等供氧抽水设施投入费用。结合我市淡水鱼养殖直接物化成本,以“低保障、广覆盖”为原则确定保障水平,在全市范围内约定专用渔塘亩产量1000公斤,暂定淡水渔业养殖保险的保险金额为 4000元/亩,保险费率5%,保险费为200元/亩(每口渔塘保险金额为每亩鱼塘的保险金额与投保面积(亩数)的乘积)。
采取流水养殖方式的,可按1亩流水面积折算成10亩池塘面
积进行参保(采取流水养殖的需得到区水产所认定)。
七、保费补贴比例
渔业保险保费由市财政补助40%,区财政补助30%,养殖业主承担30%。
对建卡贫困户在市级财政承担保费比例的基础上,再补助总保费的5%。
八、承保、理赔流程
(一)承保流程
1.申报
相关镇(乡)人民政府和承保机构组织养殖业主申报,镇(乡)负责投保的登记、造册、统计、汇总申报。
2.审核
保险公司对申报业主进行审核。
3.签订保单
保险公司在审核确定后,与投保业主签订保险合同、收取保费、出具保单,保险生效。
(二)理赔流程
1.报案
保险池塘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疾病和灾害时,养殖业主应
在24小时以内拨打承保公司热线电话,如实申报疾病和灾害情况。
2.查勘定损
保险公司接到报案后,保险公司查勘人员应在接案后6小时内到达现场(如有特殊情况不能到达现场的承保机构理赔人员应与养殖业主进行电话联系处理相关事宜),对损失进行确认,查明受损原因、收集图片信息、核定受损数量,监督无害化处理。并将结果交与养殖业主签字确认,并出具现场勘验单。
3.赔偿处理
每口塘赔偿金额=每亩保险金额×投保面积×死亡损失率
死亡损失率计算:在保险有效期内,塘鱼由于保险责任范围内的疾病而造成塘鱼死亡的损失率(需由本地渔业管理部门出具疾病鉴定证明)计算如下:
死亡损失率=死亡损失的鱼重量/约定的鱼的亩产重量
(1)疾病及泛塘死亡赔偿起赔线
①投保养殖水面面积在5亩(含)——50亩(不含)内,起赔线为单塘死亡损失率达5%(含)以上。
②投保养殖水面面积在50亩(含)——100亩(不含)内,起赔线为单塘死亡损失率达3%(含)以上。
③投保养殖水面面积在100亩(含)以上,起赔线为单塘死
亡损失率达2%(含)以上。
(2)自然灾害赔偿
①发生洪灾致使鱼塘池水漫堤2小时以内,损失赔偿为鱼塘约定存鱼量的30%;发生洪灾致使鱼塘池水漫堤2小时以上至10小时内,损失赔偿为鱼塘约定存鱼量的50%;发生洪灾致使鱼塘池水漫堤10小时以上,损失赔偿为鱼塘约定存鱼量的80%。如保险鱼漫逃至属于同一被保险人所有、承包或管理的鱼塘,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②发生鱼塘堤坝垮塌深度达鱼塘正常蓄水深度的三分之一,损失赔偿为约定鱼塘存鱼量的30%;发生鱼塘堤坝垮塌深度达鱼塘正常蓄水深度的三分之一以上,损失赔偿为约定鱼塘存鱼量的50%;发生鱼塘堤坝垮塌至鱼塘坝底,则损失赔偿为鱼塘约定存鱼量的80%。
③发生特大旱灾造成鱼的损失以约定专用渔塘亩产量的20%为损失赔偿(需提供区县及以上气象部门的灾害记录、报告或公布的灾害信息书面证明)。
理赔时,每亩渔塘累计赔偿金额以不超过约定每亩保险金额为限。
4.理赔时效
经查勘属保险责任的,承保公司应在与养殖户达成有关赔偿协议后30日内,将赔款及时划到被保险人帐户上;对不属于保险
责任的,应自做出核定之日起3日内向被保险人发出拒赔通知书,并说明理由。
5.理赔公示
承保公司理赔后,需在养殖场所在村社、农业服务中心,定期进行公示。严禁恶意拖赔、惜赔、无理拒赔等损害养殖户合法权益的行为,严禁弄虚作假骗保、骗险、骗费等违法违规行为。
6.投保险人请求赔偿时,应向保险公司提供下列证明和资料。
①保险单、索赔申请、损失清单。
②灾害发生时间、地点的书面情况,必要时应提供农业、气象等有关部门的证明。
③所能提供的其他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有关的证明和资料。
④投保险人身份证复印件、开户银行全称及账号等。
九、查勘定损专家组
万州区渔业保险试点工作组成立查勘定损专家库,专家库人员由财政、农经、渔政、水产及气象等方面人员组成。查勘定损专家组组成人员根据每次需要从万州区渔业保险试点工作查勘定损专家库中抽取不低于3位专家组成专家组,负责现场查勘定损并出具书面意见。
十、承办机构
渔业保险计划实施0.3万亩。
(一)中国人民财产保险公司万州分公司负责江北片区。
(二)中国人寿财产保险公司万州区支公司负责经办江南片区。